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來源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2,6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8月27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75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4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766,895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