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87號
CTDV,111,司促,10387,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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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87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債 務 人 秝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
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催告
函所載,於文到7日內付款,又郵政回執送達日為111年7月1
9日,則債務人於111年7月27日始負遲延責任,是以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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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秝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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