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30號
CTDV,111,司促,10330,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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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宋亮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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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