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93號
CTDV,111,司促,10293,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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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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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