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85號
CTDV,111,司促,10285,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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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5號

債 權 人 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6月3日」

二、債務人阮氏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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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