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5號債 權 人 薛茂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6月3日」 ?二、債務人阮氏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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