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廷宇(原名:戴雅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加速條款約定須定
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
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
二、債務人戴廷宇(原名:戴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