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黃明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明田,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 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