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石永川
林元昌
吳燦輝
夏文諒
鄭清勇
簡伸洲
林德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石永川 152,500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2 林元昌 133,333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3 吳燦輝 151,833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4 夏文諒 184,369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5 鄭清勇 137,917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6 簡伸洲 261,950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7 林德華 255,125元 2,760元 1,840元 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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