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88號
CTDV,111,勞補,188,202208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蘇俊銘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對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部分,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
明第3項請求被告返還堆高機及天車證照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20 元(即原告陳報得受利益);訴之聲明第一至二項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不能工作損失30,025元、資遣費116,248元、失
業給付差額54,146元、加班費18,875元、提繳勞工退休金7,542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26,836 元【計算式:30,025+116,248+54,
146+18,875+7,542=226,836】,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
求,金額及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27,156元【226,836+320=227,15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惟其中請求不能工作損失、資
遣費、加班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172,690元部分,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7 元【計算式:3,000+2,430-1,253=4,
177】。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3號受
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