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孫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錦珠即錦記火雞肉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 ,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失能補
償新台幣(下同)528,000元、職災工資補償293,394元、基本工
資差額11,800元、資遣費20,23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8,152元,
合計881,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但職災工資補償2
93,394元、基本工資差額11,800元、資遣費20,235元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28,152元,合計353,581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部分,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7元【計算式:9,690-2,573=7,117】。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