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8號
CTDV,110,重訴,48,2022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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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常明
李馥年


視同上訴
即 原 告 朱李麗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1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454,970元【高雄市燕巢區中安段561、561-1、561-2、
561-3、561-4、561-5、561-6、561-7地號土地,兩造潛在應有
部分各1/4,計算式:土地面積(1,033.45+131.88+275.98+430.
34+279.85+75.3+39.34+218.85)×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3/4=
7,45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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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