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53號
CTDV,110,勞訴,153,20220810,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子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並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 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 ,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 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又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及因僱傭關係存在而可同時取得之其 他定期給付,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聲明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惟原審判決係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並非全部敗訴,則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亦即就其於原審判決勝訴部分亦請求廢棄,



似有疑義。而原判決主文為: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96元,及自民國110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 10年9月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 4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提繳1,9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㈤被告應自110年9月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2,74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上訴之 訴訟標的固有不同,惟訴訟目的及利益實質同一,均以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部分定之。查被上訴人為77年10月出生,自110年8月9日遭 解僱時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 年齡止已逾5年,依前揭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依被上 訴人每月薪資為45,000元、應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為2,74 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萬4,880元【計算式:(4 5,000元+2,748元)×12月×5年=2,864,8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 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規定事項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