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2號
CTDV,109,重訴,92,2022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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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1,6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567,9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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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