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04號
CTDV,109,訴,804,2022081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立騰

陳正吉
陳正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維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80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30,18
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6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 1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803.37㎡ 1,635 元 1/3 2,617,83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715.47㎡ 1,200 元 1/3 286,188元 3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315.40㎡ 1,200 元 1/3 126,160元 合 計 3,030,185元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 各地號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權利範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