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5號
CTDM,111,金簡上,5,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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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110年度金簡字第14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
368號、110年度偵字第8893號、110年度偵字第9379號、110年度
偵字第11788),提起上訴,並經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19、16020、16021、16022號、111年
度偵字第832、3088、135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4020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何昶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何昶岡可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 用作為與財產有關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 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 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 之去向及幫助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9年12月底之某日,以1本帳戶,每3個月租金新臺幣(下 同)6,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 自稱「王勝鴻」之前同事,再經「王勝鴻」轉交予某詐欺集 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國泰帳戶內,附表一編號1至5、



7至30所示款項旋遭提領殆盡或轉匯至他人帳戶;另於附表 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 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款至陳可麗名下中信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分別轉入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 項真正之去向;附表一編號6部分雖受詐欺而匯出款項至國 泰帳戶內,然終因未及轉出或提領而洗錢行為未至既遂。嗣 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楊佳臻、林秀玲、王坤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局、葉琇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陳盛德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謝惠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報告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並經 洪惠冠丁偉峰、吳豐興、張依庭、莊晴姿、周蔚婷、陳 科州、賴淑典、楊東霖及張秀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梁家倫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 ;謝貴如委由呂佩香黃燕妃、陳建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鄧淇 、林郁玲張芝芳陳武吉、徐仲賢、藍佳如、余遠唐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廖璁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方冠勳 、吳青軒、李寶彩、陳思嘉、黃廷鳳、蕭曜文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 ;丁偉峰李寶彩、林秀玲、陳盛德、黃廷鳳、楊佳臻、楊 東霖、蕭曜文、賴淑典、辛明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告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賴淑典、陳科洲、張 秀蓁、辛明澄、王坤源、黃廷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所引用之被告何昶岡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



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 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 一、二之告訴人、被害人及證人陳可麗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並有國泰世華商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23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061669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客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三警卷第31-47頁)、陳可麗之 中國信託存簿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併四警一卷第135-161頁)、中信銀行110年6月23日中信銀 字第110224839153208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及00000 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見併四偵二卷第95-132頁)、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285782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申辦網銀資料(見 併四偵二卷第199-201頁)及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 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我是分別交付國泰、中信及玉山 帳戶,交付順序是中信、國泰、玉山,這三次交付時間大概 相隔1至2星期。交付中信帳戶時,對方給我6000元,後來交 付國泰帳戶,對方又給我6000元,之後對方說我的玉山帳戶 有問題,就沒有給我錢等語(見金簡上卷二第55-58頁)。 經查:
  ⒈被告於另案(涉犯幫助洗錢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 10年度偵字第35629號偵查起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審理中)110年6月6日警詢時供 稱:於109年12月中旬,王勝鴻與我相約碰面,告知我他 那邊有門路,是透過每租借一本帳戶,可以換取6000元, 我當時也缺錢,所以與王勝鴻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相約 於王勝鴻位於台北市中和區住處樓下7-11內,親自交付我 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玉山銀行的存摺及提 款卡(含密碼)共計3本,當下他告訴我,要先把帳戶交 給他朋友,檢查是否可以使用,過了1個禮拜左右,王勝 鴻在與我相約在同一間7-11,交給我1萬8千元作為租借帳 戶的資金等語(見調偵卷第25頁),可見被告係同時交付 本案國泰帳戶、中信帳戶予「王勝鴻」,已與其上開所述 有所不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為何 不一次交三本?)我當時想說沒有急著用錢,所以就先交 1個帳戶拿6000元應急就好」(見金簡上卷二第58頁),   然被告除上開警詢時供稱其缺錢外,迭於110年9月8日、1



11年2月18日偵訊時均供稱其因缺錢始提供帳戶(見偵一 卷第94頁;併五偵卷第44頁),可見被告就其提供帳戶之 動機,先後所述亦有不符之處,是被告所陳其係分別交付 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是否可採,已屬有疑。
  ⒉被告於110年7月29日警詢時雖曾供稱:我將名下國泰世華 、中國信託及玉山銀行的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每本6000元賣給王勝鴻,總共拿到 1萬8,000元。在109年12月間先將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存摺跟提款卡交給他,後來國泰世華跟玉山銀行是在110 年3月間交給他,都是在新北市中和區自強路上的7-11交 付等語(見併二偵卷第16-17頁),然互核陳可麗之中信 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之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可 見附表二編號1、2、3所示告訴人遭詐欺之金額於110年1 月26日匯入陳可麗之中信帳戶後,隨即於同日轉匯至被告 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據此,被告之國泰帳戶與中信帳 戶早於110年1月26日當日均已由詐欺集團掌控使用,與被 告所陳係於110年3月間交付國泰帳戶之時間點有所不符, 是被告所稱其係分別交付帳戶一節,已難遽採。  ⒊本院審酌被告就其分別交付帳戶之時間點與交易明細有不 符之處,且關於分別交付帳戶之動機又有前後陳述不一致 之情,而110年6月6日警詢時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間,不 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依當時之情狀,應較無考量 利害後而為誇張或保留陳述之可能,故認其於110年6月6 日警詢時所述應較可採。從而,被告係同時將其所有國泰 帳戶及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王勝 鴻」,應堪認定。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國泰帳 戶及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



成員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僅為他人詐欺 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 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 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無訛。 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 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 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 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 犯。而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 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 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 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 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 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 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 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 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為智識正常且具社會經驗 之成年人,其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詐 欺集團利用以收取不法款項之可能,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金 流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基於幫助之犯 意,提供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資料,以利洗錢之實行,揆諸 前揭說明,亦應論以一般洗錢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30及附表二所示犯行,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 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2項、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㈣再者,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編號4、14、17、18、21、 23、27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告訴人,並致附表一編號4 、14、17、18、21、23、27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告訴人 陸續於附表一編號4、14、17、18、21、23、27及附表二編 號3、6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14、17、18、2 1、23、27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帳戶內,顯各係於密接 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



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皆為接續犯,而被告則各係對正犯犯如附表一編號4、14 、17、18、21、23、27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犯行之接續一 罪之幫助犯,亦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以一個提供2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 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幫助一般 洗錢罪,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 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㈥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與本案業經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附表一編號7至30及附表二部 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 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犯一般洗錢罪,核屬幫助犯,已 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 70條規定遞減之。
 ㈨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 折算1 日,固非無見。惟就附表一編號7至30及附表二部分 之犯罪事實,係檢察官於原審宣判後方移送併辦,原審未及 審酌至此,因而未就上開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犯罪事實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尚有未洽。此外,就本案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被告取得之報酬金額為12000元(詳下 述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犯罪所得應沒收金額為6000元,此 部分認定亦屬有誤。準此,原判決既有上開認定事實、適用 法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詐取他人匯款 ,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 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 ,檢警均甚難追查詐欺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銀 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詐得款項,並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並增加求償之困 難,自有不該。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編號 4、9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 在卷可參(見金簡上卷一第315-319頁),又被告迄今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暨斟酌本案提供 之帳戶數量為2個帳戶、被害人數及遭詐欺之金額,復酌以



被告因上開犯行取得不法所得金額為12,000元(詳後述), 兼衡其自陳案發時從事工廠印刷電路板工作,月收入約33,0 00元,高職畢業,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弟弟、妹妹 同住等一切情狀(見金簡上卷二第6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本案被告以提供1個帳戶,可獲得6000元之代價提供予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是本案被告提供2個帳戶 ,共取得12000元,此即為被告因提供帳戶之行為而獲取之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之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指實際管領者) ,始應沒收。經查,被告雖將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交由「王勝鴻」使用,經「王勝鴻」轉交 予詐欺集團使用,由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告 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國泰帳戶及中信帳戶內,然此際被告對 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該款項亦係由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復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朋分該些款項,是上開詐得 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被告所有,依上開說明,自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之國泰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固經被 告用以犯本案犯行,然該等物品未據查扣,又非違禁物,況 該等帳戶經告訴人報案後,業已列為警示帳戶,而已無法再 正常使用等情,已如前述,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認尚無 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雖核與被告所犯本案之 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因併辦部分係於 本案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7月14日始送至本院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3日中檢永忠111 偵28 306字第1119075432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可考, 則併辦部分即非屬本院之審判範圍,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 理,附此說明。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黃淑妤、洪淑



姿、顏郁山、黃聖淵陳豐勳、蕭琬頤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郡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詐欺方式 遭詐欺集團詐欺之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資料 偵查案號 1 楊佳臻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簡訊給楊佳臻,加入楊佳臻為 LINE 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楊佳臻佯稱:介紹投資管道云云,再以「官方助理Vicky」之名義,向楊佳臻佯稱:在YTP完成註冊後進行法幣交易,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佳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9日某時許 110年3月30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楊佳臻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一卷P11 -12) ⒉告訴人提出之簡訊、YTP應用程式擷圖、與綽號「vicky」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P65 -66)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警一卷P59-63、P67、P71同併警六卷P93、P94-96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2 林秀玲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林秀玲為 LINE 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林秀玲佯稱:投資要加入LINE群組「股神大講堂70」,註冊YTP帳號進行實名制投票云云,再以「官方助理Monica」之名義,向林秀玲佯稱: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秀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29日某時許 110年3月30日12時52分許(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3時13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林秀玲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警一卷P19同併警六卷P67反) ⒉林秀玲之存簿影本(警一卷P137同併警六卷P72反) ⒊林秀玲與綽號「Andy」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一卷P139-157同併警六卷P73-81) ⒋交易明細擷圖(併警六卷P68)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警一卷P79、P83-84、P91、P159-161同併五警卷P95同併警六卷P56、P58-6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 葉琇鳳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葉琇鳳為 LINE 好友後,以「Nina」之名義,向葉琇鳳佯稱:下載YTP/YPT遊戲幣程式,可以低價購買、高價賣出,賺取高額利潤,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琇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28日某時許 110年3月29日12時11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葉琇鳳之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1紙(警四卷P47) ⒉告訴人葉琇鳳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警四卷P48)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書(警四卷P25-27、P31-332)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4 陳盛德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陳盛德為 LINE 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陳盛德佯稱:投資要加入LINE群組「Andy老師36期獲利翻倍計畫」云云,再以「SundayYang」之名義,向陳盛德佯稱:下載YTP程式進行投資云云,再以「官方助理Jenny」之名義,向陳盛德佯稱: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盛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間某日 110年3月29日14時26分(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4時19分許) 35萬6,250元 ⒈告訴人陳盛德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同併警六卷P115) ⒉告訴陳盛德之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警三卷P75同併警六卷P115反) ⒊匯款紀錄擷圖(警三卷P77-79) ⒋交易程式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三卷P79-83)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P65、P69-72、P85-87同併警六卷P113、P114-114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0年3月30日14時29分許(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4時14分許) 50萬元 5 王坤源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王坤源為 LINE 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王坤源佯稱:加入YTP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坤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間某日 110年3月30日11時43分許 1萬元 ⒈告訴人王坤源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偵一卷P45) ⒉告訴人王坤源與綽號「官方助理-Emilie」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一卷P53-55) ⒊告訴人王坤源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17)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P57-59、P68同併五警卷P47、P5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 謝惠文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簡訊給謝惠文,加入謝惠文為 LINE 好友後,以「台灣之光/講師 Andy」之名義,向謝惠文佯稱:投資 YTP 虛擬貨幣可以獲利,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謝惠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底某日 110年3月30日17時29分許 1萬元(該筆圈存未提領) ⒈綽號「Andy」LINEID擷圖1張、YTP應用程式擷圖3張(警二卷P57-58) ⒉匯款明細擷圖(警二卷P60)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P63-68、P73-75)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93、9379、1178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7 洪惠冠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洪惠冠為LINE好友後,以「語蓉」、「ERIC」名義,向洪惠冠佯稱:在YTP完成註冊後進行法幣交易,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惠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中旬 110年3月29日15時20分 10萬元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一警二卷P13)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一警二卷P15-45)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一警二卷P89-96)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 丁偉峰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丁偉峰為LINE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丁偉峰佯稱:投資要加入LINE群組「股神大講堂101」,註冊YTP帳號進行實名制投票云云,再以「官方助理-Emilie」之名義,向丁偉峰佯稱: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丁偉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29日18時14分許起 110年3月29日11時16分許 1萬元 ⒈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訂單詳情擷圖(併一警一卷P64) ⒉投資群組、簡訊、YTP網站擷圖1份(併一警一卷P65-66)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警六卷P31-35反)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一警一卷P53-56同併五警卷P34同併警六卷P27反-30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 吳豐興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吳豐興為LINE好友後,以「Andy」、「Dave」及「交易所官方助理Jenny」等名義,向吳豐興佯稱:可投資YPT幣獲利云云,致吳豐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21日某時許 110年3月29日14時25分許 39萬9,000元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併一警一卷P72) ⒉YTP全球數字資產交易所YTP旅遊生態幣認購合約(併一警一卷P73-78)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併一警一卷P68 -7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0 張依庭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張依庭為LINE好友後,以「雅雯」之名義,向張依庭佯稱:投資YPT幣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依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初某日 110年3月29日14時56分許 3萬元 ⒈訂單詳情、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擷圖(併一警一卷P83-87)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一卷P80-82)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1 莊晴姿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莊晴姿為LINE好友後,以「陳嘉怡」、「YTP亞太地區官方客服經理」之名義,向莊晴姿佯稱:加入YTP百倍市值計畫表,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莊晴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間某日 110年3月29日18時52分時許 3萬元 ⒈切結書1紙(併一警一卷P96) 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併一警一卷P95) ⒊YTP全球數字資產交易所YTP旅遊生態幣認購合約(併一警一卷P96-101) 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簡訊擷圖(併一警一卷P102-105)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一警一卷P90-93)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2 周蔚婷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周蔚婷為LINE好友後,以「Cindy」、「夢瑤」之名義,向周蔚婷佯稱:請下載「YTP」APP支持比賽,活動操作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周蔚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間某日 110年3月30日15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0分許) 9萬9,750元 ⒈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併一警一卷P112)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YTP軟體頁面擷圖(併一警一卷P117-124)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一警一卷P108-11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3 陳科州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陳科州為LINE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陳科州佯稱:請下載「YTP數位貨幣交易所」APP支持投資比賽,交易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科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前某日 110年3月30日15時13分 3萬元 ⒈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併一警一卷P133 -136) ⒉告訴人陳科州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8)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一警一卷P126-132)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4 賴淑典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賴淑典為LINE好友後,以「Andy李」之名義,向賴淑典佯稱:可下載「YTP數位貨幣交易所」APP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賴淑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間某日 110年3月29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4紙(併一警一卷P141-143) ⒉竹山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併一警一卷P144) ⒊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併一警一卷P145-158) ⒋告訴人賴淑典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4-7)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一警一卷P139-140同併五警卷P254同併警六卷P134、P137反-138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3月29日21時48分許(此筆併辦意旨書未列) 3萬元 110年3月29日22時07分許 3萬元 110年3月30日16時34分許 20萬元 110年3月30日16時36分許 20萬元 110年3月30日16時40分許 10萬元 15 葉羿秀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葉羿秀為LINE好友後,以「Nina」之名義,向葉羿秀佯稱:註冊「YTP-比特幣交易平臺」會員會送虛擬貨幣,並能投資獲利云云,致葉羿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6日9時14分許 110年3月29日13時58分許 10萬元 ⒈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一警四卷P55-63) ⒉YTP報名表及首頁、「nina」LINE首頁、交易明細擷圖(併一警四卷P65-71) ⒊告訴人葉羿秀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併一警四卷P73)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一警四卷P49-5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16 楊東霖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楊東霖為LINE好友後,以「歐陽娜娜-Anna」、「ERIC」名義,向楊東霖佯稱:在YTP交易平台完成註冊後進行交易,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東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15日某時許 110年3月30日14時31分許 5萬元 ⒈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併一警四卷P85-95同併警六卷P128-130反)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一警四卷P79-83同併五警卷P208同併警六卷P125、P126-127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7 張秀蓁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加入張秀蓁為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Andy」之名義,向張秀蓁佯稱:推薦網站YTP投資虛擬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秀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間某日 110年3月29日13時8分許 5萬元 ⒈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併一警三卷P29-30) ⒉告訴人張秀蓁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14)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一警三卷P23-27同併五警卷P121、併七警七卷P0000-0000、P0000-0000、P1678、P0000-0000)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0、16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 5萬元 18 梁家倫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梁家倫LINE好友後,以「歐Andy「Sunday」名義,向梁家倫佯稱:下載YTP數位貨幣交易所程式後進行投資,投資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梁家倫誤而匯款。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29日12時31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梁家倫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併二偵卷P25) ⒉告訴人梁家倫提供之網路銀行擷取照片(併二偵卷P43) ⒊詐欺相關聯繫資訊(併二偵卷P47)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4302號函暨所附之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併二偵卷P55-102)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二偵卷P27-28、P31-35、P51-53)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10年3月29日12時32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3月30日12時19分許 3萬元 110年3月30日12時21分許 2萬9,850元 19 謝貴如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ANDY大講堂」佯稱:投資YTP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謝貴如陷於錯誤。 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30日14時52分許。 10萬元 ⒈委託書1份(併三警卷P105) ⒉告代呂佩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暨手機轉帳擷圖(併三警卷P107-110)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三警卷P57-58、P67、P73-96、P187-188)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20 黃燕妃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dy李」向告訴人黃燕妃謊稱:其係元大證券VIP大戶操盤特約指導人員,投資YTP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燕妃陷於錯誤。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30日11時2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28分許) 40萬元 ⒈告訴人黃燕妃提供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併三警卷P111) ⒉告訴人黃燕妃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擷圖(併三警卷P119-186)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三警卷P57-58、P69、P97、P189-190)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1 陳建宏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陳嘉怡」向告訴人陳建宏謊稱:新的數位貨幣將發行,前景看好,投資YTP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建宏陷於錯誤。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29日12時38分許 1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三警卷P57-58、P71、P99-101、P191-192)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10年3月30日14時34分許 3萬元 22 方冠勳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ID jy22252與方冠勳成為好友,討論股票投資,取信方冠勳,再推薦假投資平台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致方冠勳誤信,進而投資匯款。 110年1月20日 110年3月30日14時10分許 2萬8,500元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卷P38)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3 吳青軒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Eric」邀請吳青軒進入投資群組,教股票投資,取信吳青軒,其後推薦假投資平台YTP交易平台,致吳青軒誤信而匯款。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30日13時19分許 6897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839元)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五警卷P57、P61)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0年3月30日14時41分許 5萬元 24 李寶彩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Andy」、「Sunday」加入李寶彩為LINE好友後,向李寶彩佯稱:可投資YPT幣獲利云云,致李寶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1日起 110年3月30日12時許 58萬元 ⒈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併警六卷P108反) ⒉手機畫面擷圖2張(併警六卷P109反-110)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刑事警察大隊第九偵查隊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五警卷P76同併警六卷P102反、103反-104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5 胡庭豪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Andy林傑文成為好友,討論股票投資,取信胡庭豪,並以暱稱Sunday Yang、夢瑤推薦假投資平台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致胡庭豪誤信,進而投資匯款。 110年1月15日 110年3月30日14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31日8時51分) 2萬9,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9,875萬元)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卷P111)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26 陳思嘉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邀請陳思嘉進入投資群組,教股票投資,取信陳思嘉,其後推薦假投資平台YTP交易平台,致陳思嘉誤信而匯款。 110年3月25日起 110年3月30日14時40分許 50萬元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卷P148)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27 黃廷鳳(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葉廷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邀請黃廷鳳進入投資群組,教股票投資,取信黃廷鳳,其後推薦假投資平台YTP交易平台,致黃廷鳳誤信而匯款。 110年1月12日起 110年3月29日15時30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黃廷鳳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8) ⒉投資軟體YTP交易紀錄擷圖一份(併七警七卷P1552)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五警卷P173同併警六卷P42-42反、P49反-51反)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0年3月29日15時40分許 3萬元 28 廖新發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加入廖新發為LINE好友後,以「ANDY」之名義,向廖新發佯稱:註冊「YTP-比特幣交易平臺」會員,能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新發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8日前某日 110年3月29日13時34分許 5萬元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第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卷P23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9 蕭曜文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邀請蕭曜文進入投資群組,教股票投資,取信蕭曜文,其後推薦假投資平台YTP交易平台,致蕭曜文誤信而匯款。 110年2月23日起 110年3月29日10時1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26分許) 2萬元 ⒈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警六卷P21反-24)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五警卷P241同併警六卷P17反、P19反-21)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30 辛明澄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邀請辛明澄進入投資群組,教股票投資,取信蕭曜文,其後推薦假投資平台YTP交易平台,致辛明澄誤信而匯款。 110年2月27日某時許 110年3月30日13時08分許 5萬元 ⒈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併警六卷P86) ⒉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警六卷P87-89、併七警八卷P0000-0000) ⒊告訴人辛明澄之匯款金流明細表及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併七警一卷P16)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五警卷P83、併警六卷P85-86) 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 金額 轉入何昶岡國泰世華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入何昶岡中信帳戶之時間、金額 證據資料 偵查案號 1 藍佳如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中旬某日至同年2月23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藍佳如佯稱投資FCE網站之VRT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藍佳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15分許轉帳28萬元 110年1月26日9時36分許轉帳2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 1、藍佳如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併四警四卷P85) 2、轉帳結果擷圖(併四警四卷P95) 3、對話紀錄擷圖(併四警四卷P97-99)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四警四卷P63-71)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 張芝芳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25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芝芳佯稱投資FCE網站之VRT、EGP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張芝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31分許轉帳2萬8,000元 110年1月26日9時36分許轉帳2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 1、告訴人張芝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併四警一卷P93-95) 2、LINE社團對話紀錄(併四警一卷P105-125)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四警一卷P127-13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 鄧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0日至同年月31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鄧淇佯稱投資FCE網站之VRT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鄧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18分許轉帳5萬元 110年1月26日9時36分許轉帳2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 備註:含藍佳如、張芝芳及鄧淇前2筆款項 1、轉帳交易紀錄(併四警五卷P75) 2、對話紀錄手機擷圖(併四警五卷P79) 3、APP擷圖(併四警五卷P81)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四警五卷P8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0年1月26日9時20分許轉帳4萬9,960元 110年1月26日10時19分許轉帳5萬元 110年1月26日10時21分許轉帳4萬9,960元 110年1月26日10時29分許轉13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4 林郁玲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日至同年2月9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郁玲佯稱投資FCE網站之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林郁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10時6分許轉帳5萬6,000元 110年1月26日10時15分許轉帳30萬元 (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職務報告一份(併四警二卷P33) 2、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併四警二卷P93) 3、林郁玲之中國信託存簿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影本(併四警二卷P101-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 陳武吉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9日至110年2月2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武吉佯稱投資FCE網站之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陳武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17時14分許轉帳1萬8,200元 110年1月26日17時38分許轉帳11萬元 (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轉帳紀錄(併四警四卷P75)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四警四卷P53-5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 徐仲賢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至110年2月5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徐仲賢佯稱投資FCE網站之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徐仲賢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18時41分許轉帳8,400元   110年1月28日21時35分許轉帳6萬2,000元(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18時48分許轉帳6萬3,000元 1、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併四警四卷P79)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四警四卷P59-61)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0年1月28日21時6分許轉帳2萬8,000元 7 余遠唐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至110年2月26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余遠唐佯稱投資FCE網站之VRT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余遠唐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9時55分許轉帳9萬9,988元 110年1月26日9時59分許轉帳16萬元 (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轉帳結果擷圖(併四偵四卷P45) 2、對話紀錄擷圖(併四偵四卷P55-61)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四偵四卷P67-7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 廖璁勝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日至110年1月28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廖璁勝佯稱投資FCE網站之VRT數位貨幣可獲利云云,廖璁勝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陳可麗中信帳戶。 110年1月26日20時57分許轉帳2萬8,000元 110年1月27日2時17分許轉帳5萬8,000元(併辦意旨誤載為中信帳戶) 1、帳戶個資檢視(併四警三卷P21) 2、轉帳紀錄擷圖(併四警三卷P70) 3、FCE網頁擷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併四警三卷P78)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四警三卷P23-24、P5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卷宗標目對照表】
1.110年警卷字第0號,稱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1781910號卷,稱警二卷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12397號卷,稱警三卷 4.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稱警四卷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368號卷,稱偵一卷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893號卷,稱偵二卷 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9號卷,稱偵三卷 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11788號卷,稱偵四卷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118900號卷,稱併一警一卷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號竹縣警刑字第1104902823號卷,稱併一警二卷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000000000號卷,稱併一警三卷 12.110偵13252警卷,稱併一警四卷 1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52號卷,稱併一偵一卷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2號卷,稱併一偵二卷 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05號卷,稱併二偵卷 1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80756號卷,稱併三警卷 1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2號卷,稱併三偵一卷 1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683號卷,稱併三偵二卷 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979600號卷,稱併四警一卷 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721300號卷,稱併四警二卷 2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535102號卷,稱併四警三卷 2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430205號卷,稱併四警四卷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14600號卷,稱併四警五卷 2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37號卷,稱併四偵一卷 2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84號卷,稱併四偵二卷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6號卷,稱併四偵三卷 2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79號卷,稱併四偵四卷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80號卷,稱併四偵五卷 2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8號卷,稱併四偵六卷 3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303800號卷,稱併五警卷 3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卷,稱併五偵卷 3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131526700號卷,稱併六警卷 3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號卷,稱併六偵卷 3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一,稱併七警一卷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二,稱併七警二卷 3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三,稱併七警三卷 3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四,稱併七警四卷 3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五,稱併七警五卷 3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六,稱併七警六卷 4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七,稱併七警七卷 4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八,稱併七警八卷 42.臺灣高雄地方檢俺查屬111年度他字第3880號卷,稱併七他字卷 4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卷1,稱併七偵一卷 4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46號卷2,稱併七偵二卷 4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251號卷,稱併七查扣卷 46.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629號卷,稱調偵卷 47.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40號卷,稱金簡卷 48.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卷,稱金簡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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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