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明異議人 林施素蘭
受 刑 人 林慶揮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2371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林施素蘭為受刑人林慶揮之母,固有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受刑人已為成年人,又非無行為 能力受監護之人,縱聲明異議人為其母,仍非法定代理人, 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為受刑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