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秋雯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秋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秋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 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7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 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