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42號
CTDM,111,聲,842,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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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達明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達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達明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1月09日 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10月5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830號核准 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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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