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王守斌
被 告 黃毓秀
郭志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毓秀、郭志明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王守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