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025號
TPDV,93,訴,5025,200512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即上訴 人
被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 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4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