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084號
CTDM,111,簡,1084,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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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重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所載 「同年月12日9時43分許」應更正為「同年月12日9時30分許 」;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尿液初步檢 驗報告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毒品案 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重霖前於民國1 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108年4月1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 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論處。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 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無戒毒 悔改之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犯罪所生之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 ,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 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



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 較低,並參以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19號
  被   告 黃重霖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重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 年4月9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於調查另案 被告郭泰星(另案偵辦中)販賣毒品案件時,發現黃重霖涉 嫌向郭泰星購買毒品,遂於同年月12日9時43分許,通知黃 重霖到案說明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重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本署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 尿液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11K056)、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 11年4月2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1K0 56)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罪嫌。又被告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茲不論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聖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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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