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華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毒偵字第436、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華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