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清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清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