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268號
CTDM,111,審交附民,268,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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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陳伯剛

王泳璽
被 告 王嘉祿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分租 房號A00)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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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