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148號
CTDM,111,審交訴,148,202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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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震遠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震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 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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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