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592號
CTDM,111,審交易,59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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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甘


林佑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甘登明知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 經註銷,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7時43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茄萣區白砂路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白砂路266號前,欲左轉至對向白砂路2 33號之美而美早餐店而向左偏駛時,本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 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及間隔,不得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被告林佑蓁於同一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白砂路同向車道行駛在被告郭甘登 騎乘機車之左後側,欲直行超越右前方車輛時,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 應注意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依當時天候 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被告郭甘登未注意禮讓直行車, 貿然往左偏駛而變換車道,被告林佑蓁則未注意前方車輛動 態且未於超車時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貿然超越前車,致 被告林佑蓁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與被告郭甘登之左手發生碰 撞,被告林佑蓁人車倒地滑行,被告林佑蓁因而受有頭部挫 傷、唇及口腔挫擦傷、門牙牙齒斷裂、兩手肘擦傷、左側食 指擦傷、兩膝部挫傷、兩踝部擦傷、左側踝部挫擦傷並蜂窩 組織炎等傷害,被告郭甘登則受有左手擦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郭甘登、林佑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 被告2人在本院達成調解,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 錄1份及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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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