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218號
CTDM,111,交簡附民,218,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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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李明珅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綵庭
上 二 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偉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40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偉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明珅林綵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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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