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侯百鴻
送達代收人 陳燕卿
被 告 蕭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7日購物詐欺案件中,遭詐 欺集團提領新臺幣(下同)19萬5,101元,被告提供戶頭供 詐欺集團使用,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12萬元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因詐欺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03、 1165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0號案件審 理,然觀諸上開起訴書,可知上開案件之告訴人為蕭淑貞、 王秋菊、陳志周,被害人為黃玉燕,則本案原告侯百鴻並非 因被告上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