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61號
TYDV,111,除,261,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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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古桂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9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銘志工程行王志銘 永豐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2月28日 32,000元 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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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