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1號
TYDV,111,重訴,13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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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傑明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慧依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柯慧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5,480,000元,應繳裁判費1,396,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395,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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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