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05號
TYDV,111,訴,170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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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黃翹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良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解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因原告原聲請租佃爭 議案件調解之對象陳聯芳陳清水已死亡,核與前開起訴程 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與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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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