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45號
TYDV,111,訴,1245,202208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邱垂炎
邱垂松
邱垂樟
邱顯濱
邱正治
邱正燉
張玉燕
邱奕明
邱阿木
邱家豐
邱家煒
邱奕海
邱奕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吳宏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具狀到院陳報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該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 程式。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請求分 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按該土地之交易價額核算所 得原告潛在應有部分之價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該土地於起訴時 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該 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