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37號
TYDV,111,補,737,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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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林國勝
訴訟代理人 郭軒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象吉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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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