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50號
TYDV,111,補,65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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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徐盛興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思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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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