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8號
TYDV,111,補,61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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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蔡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旻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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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