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5號
TYDV,111,補,55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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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曾增寶
曾增錰
黎金順
曾增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柏油路面刨
除及下水道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分別返還與原告,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5,
634元(詳附表);至原告其餘聲明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桃園市觀音區OO段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元) 1 1152 3,100 100 310,000 2 1162 3,100 113.16 350,796 3 1167 3,100 50 155,000 4 1171 3,100 343.9 1,066,090 5 1172 3,100 115.16 356,996 6 1173 3,100 56.08 173,848 7 1174 3,100 313.84 972,904 合計 3,3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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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