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關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棧布拉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2,300元(636,300+756,000=1,392,3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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