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331號
TYDV,111,票,2331,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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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徐家正即合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瑋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徐家正即合庫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
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
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1年7月11日以後之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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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