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163號
TYDV,111,票,2163,202208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應更
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