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郭蒼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俊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正確之附表(據本票所示,到期日為110年8月 5日,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或提示日)為111年8月5日 ,請確認是否為誤繕?),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