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99號
TYDV,111,監宣,199,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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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楊簡民
相 對 人 簡雪嬌


關 係 人 簡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簡雪嬌(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楊簡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簡雪嬌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簡寶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簡雪嬌之子,相對人因腦中 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 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 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姊簡寶 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㈡相對人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周孫元診所111年8月30日元字第11100000302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外觀無明顯異常,可以自 主呼吸,四肢肌肉萎縮,關節僵硬,頸部及四肢出現輕微不 自主活動,可由固定輔助下坐在輪椅上。意識警醒,雙眼可 在叫喚後張開,衣著乾淨,無法回答正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 料,對於其他問題無回應。對於算數,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 。請相對人閉眼、舉手均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 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 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 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 合缺血性腦出血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1年5月5日桃林字第111327號函附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養)姊,相對人 目前安置在桃園市蘆竹區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 護,平時由機構工作人員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協助管 路維護與更換及服藥,由關係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與聲 請人一起陪同相對人回診領藥、負責保管相對人的郵局存摺 與印章及使用相對人個人存款支付相對人所有開銷費用,聲 請人則協助關係人處理相對人事務及負責保管相對人身分證 與身心障礙證明。經核相對人配偶已歿,聲請人與關係人均 為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且據相對人其餘子女楊簡英、簡楊秀出具同 意書,表示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見本院卷 第12頁)。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與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 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 ,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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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