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志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 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 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 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 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 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 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 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 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
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 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 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9年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及其等自109年6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 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 明細。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 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七、依聲請人聯徵中心資料信用報告查詢結果,可知聲請人前曾 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清償債務並已「結清」完畢,聲 請人應說明還款過程(何時開始還款、何時清償完畢)並提 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 議書及還款計劃到院。
八、請說明為何名下曾登記2輛汽車?各於購入時買賣價金為何以及現存殘值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又所陳報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景華有限公司、金泰當鋪、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99萬元、2萬元、15萬元、8萬元之汽、機車貸款,其發生時間、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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