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校章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數及最新戶籍謄本( 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四、請說明聲請人母親領有老年年金其金額及期間為何?並提出 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