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萬真齊即萬俐彣即萬淑美
代 理 人 王彥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之110年綜合所得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萬文土、萬游秀英有無投保強制險以 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 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 值等資料。
五、提出受扶養人萬文土、萬游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109年度至110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並陳報萬文土、萬游秀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 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 明受扶養人萬文土、萬游秀英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 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 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六、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七、聲請人自陳每月需繳納4622元之長照保險金,請提出此份長
照保險之保險契約書和並陳報保險契約內容為何,保單價值 準備金為何。
八、據聲請人提之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 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 ?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 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