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智邦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之完整 正本。
三、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 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 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9年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 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七、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