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15號
TYDV,111,消債更,115,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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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膺駿陳宜鑫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 國1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與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無法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802,864元,未逾1,200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 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之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 示(調解卷第18、26至27頁),聲請人均投保於民間企業, 堪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無從事營業活動。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564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月5



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93頁),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踐行前 開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本院自得斟酌調解卷中所提出 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 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為802,864元(調解卷第11頁),然依債權人之陳 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199,616元(調解卷第4 6頁);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104,691元(調 解卷第53頁);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14 1,014元(調解卷第62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額為88,921元(調解卷第66、71頁);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額為726,562元(調解卷第74頁);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彙整金融機構債權額為1,023,780元 (未計入華南銀行,調解卷第9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額為101,520元(調解卷第106頁),上開金額總 計為2,386,104元,故本院認應以2,386,104元為其債務總額 。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 卷為憑(調解卷第22頁)。
⒉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聲請更生,則其聲請更生前2年應 自聲請調解之日即110年11月25日起算(約為108年12月至 110年11月),聲請人主張於此段期間曾任職於琦豐營造 公司、有程營造公司、信升昌營造公司、鉅興建設、邦城 營造、睿澤事業、鴻聖營造等公司,每月新資約50,000至 60,000元不等,自110年9月27日則無工作待業,總計前兩 年收入為1,149,565元(詳如調解卷第9頁),有108至109 年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等件在卷可參(調解卷第22至25、27頁),堪信聲請 人於更生前2年期間之收入所得為1,149,565元。 ⒊聲請人稱自聲請更生後迄今,於111年2月7日至4月30日任 職於業順營造公司,日薪2,000元;111年5月11日至5月30 日任職於磐宇營造公司,共計領取約37,000元;111年6月 1日起任職於謙成建設公司,每月薪水6萬元,雖聲請人並 未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且有 法扶律師協助,應已清楚明瞭倘若陳報不實,會有相對應 的法律責任,故本院認應以6萬元列計其每月收入尚屬適 當。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⒉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77,750元(個人必要支出 為31,950元、扶養父母及3名子女每月各9,160元,共計扶 養費為45,800元,詳細支出項目及金額如調解卷第9頁反 面所示)。惟聲請人僅提出水、電、瓦斯費等單據影本( 更生卷第44至52頁),舉證顯有不足,本院審酌桃園市11 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337元,此應為聲請 人於債務清理過程中保有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支出, 認聲請人聲請前2年及目前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8,337 元列計為當。
  ⒊又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及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9,160元, 共計扶養費為45,800元,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更生 卷第54、56頁)。然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個資卷),聲請人之父親現年約80歲,其108年及1 09年雖無收入,然其名下有2棟房屋及2筆土地,財產總額 共計為11,775,650元,應有一定能力維持生活,尚無受扶 養之必要,故聲請人扶養父親之費用應予剃除;聲請人之 母親現年78歲,108年及109年僅有1至2千元的股利憑單收 入,其名下有4筆投資,財產總額共計為25,740元,堪信 聲請人之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本院衡以一般情形,受扶 養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扶養人為低,爰依11 1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7成即12,836元 為標準計算較為合理,又聲請人應與其妹妹共同負擔扶養 費用,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母親扶養費應為6,418元; 聲請人之3名未成年子女(現年為19歲、17歲、11歲), 其中19歲的子女雖於108年有1,500元之收入、109年有18, 104元之收入,惟審酌該收入並不足以使其維持生活,另 外2名子女於108年及109年則均無收入,堪信聲請人之3名



子女均有受撫養之必要,本院衡以一般情形,未成年人日 常生活較為單純,且多依附父母生活,亦爰依111年度桃 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7成即12,836元為標準計 算較為合理,又聲請人應與前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則 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3名子女扶養費應為19,254元(計算 式:6,418元×3人)。
  ⒋是以,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18,337元列計;母親 扶養費應以6,418元列計;3名子女扶養費應以19,254元列 計,總計每月必要支出為44,009元(計算式:18,337元+6 ,418元+19,254元)。
㈥小結: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15,991 元(計算式為:6萬元-44,009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倘以其每月所餘15,991元清償債務,需 逾12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386,104元÷15,991元÷12 個月),再審酌聲請人現年約50歲(61年5月生),距勞工 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約15年,雖非顯無法清償其債務 ,惟其債務如加計還款期間之利息及違約金後,其償還年限 必將延長,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意旨, 是本院認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 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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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