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正峰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6條 、第15條、第21條、第23條、第2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 照表同條文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54年1月23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登記處111證他字第 174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為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增設 副董事長並增訂其職權,以及明確訂定選舉轄區,以明董事 長參選資格,故修改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先於11 1年6月13日召開第15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依法決議 捐助暨組織章程規定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 示,後於111年6月26日召開第15屆第6次信徒代表大會議, 決議追認前開修正決議,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部分條文如附件所示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牴觸,亦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 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上開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與信徒代 表大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監事名冊等件在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至75、83至85頁),此項變更復經主 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函覆並無意見,僅表示相對人修 正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㈢八德區中並無記載「大順里
」部分,此有該局111年7月29日桃桃民宗繳0000000000號函 附本院卷第91頁可參。是查,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修 正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附本院卷第61頁),可知關於該章 程第4條第㈢八德區中之文字內容,確無記載「大順里」部分 ,始有加以增訂並附入修正後之內容中,故附表第4條第㈢八 德區欄中關於「大順里」之記載,即應予以刪除,附此敘明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相對人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參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