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5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斌煌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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