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98號
TYDV,111,建,98,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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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一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連章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 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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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