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號
TYDV,111,家繼訴,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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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吉娜吉瓦思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邱德賢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法扶)
被 告 巴耶斯吉娃


周霖杰
周珮

周琦琦

謝安
謝敏男
謝球玲
謝球珍

邱明雄

邱亞伯

邱亞蘭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604號返還所有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準用之,家事事 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吉娜吉瓦思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然被告



邱德賢主張被繼承人陳邱河中尚有遺產黃金項鍊2條、黃金 手鐲2個、黃金戒指4枚(總重約4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 )80萬元為原告吉娜吉瓦思占為己有;被繼承人陳邱河中於 桃園市○○區○○○○號:000000000號)存款遭原告於民國101年 3月12日、3月26日、4月26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各提領1 3,017元、7,000元、7,000元共計27,017元。被告邱德賢主 張以上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為原告占為己有,被告邱 德賢對原告起訴請求原告返還上開陳邱河中之遺產予全體繼 承人,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604號返還所 有物事件受理中。本件需待上開返還所有物事件確定被繼承 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範圍及內容,始得分割被繼承人陳邱河中 之遺產,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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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